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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出台

1999-09-16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朱文琴 通讯员刘晓华 我有话说

台本报北京9月15日电(记者朱文琴通讯员刘晓华)由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共同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公布(见今年7月6日《光明日报》)。近日,根据上述规定拟订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也已出台。日前,记者就有关问题走访了教育部。

《实施细则》规定,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中介服务机构获得资格认定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跨地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当报经教育部和公安部另行审批。不得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

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对本地的中介服务进行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年审要求,每年初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等材料。对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未补足备用金以及不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当地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者,资格取消。

据了解,目前暂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的申请。关于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的办理时间,各地可依据《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后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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